引用標準已經廢止的標準還有效嗎?
導讀:根據《標準化法》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,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,國家鼓勵企業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企業標準。
請問一項標準中所引用的某一項標準已經廢止,那么該標準還有效嗎?
引用廢止標準的標準應當及時啟動復審或修訂程序,對相關條款進行修改。
企業是否可以執行低于國家推薦性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?
企業生產的產品無國家強制性標準,但是有國家推薦性標準或者行業標準,企業制定并執行企業標準,是否可以低于國家推薦性標準或者行業標準?
根據《標準化法》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,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,國家鼓勵企業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企業標準。